【案情简介】2017年12月19日,武汉游客曹女士在云南景洪游玩时,因购物未达到一定数额,被导游怒斥并赶下车。随后曹女士在新浪微博上将此事曝光。经了解,曹女士这趟旅游行程未与武汉任何一家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而是持一张“面值3680元的旅游卡”,并通过卡上的联系方式与程某对接进而参加了这趟云南旅游行程。2018年1月2日,云南省旅游委对此案介入调查,并将相关接待社的信息和游客反映的具体情况向武汉市旅游委进行了通报。随后,武汉市旅游委立即对程某等相关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
【处理过程及结果】通过武汉市旅游委的核查,曹女士一行两人所持的这张面值“3680元的旅游卡”是曹女士的亲戚送给她的。同时,在出发前曹女士两人还补交了960元参加这次云南行程。根据云南省旅游委提供的相关线索,武汉市旅游委经过反向排查,逐一查明:曹女士将960元团款和个人信息转给程某后,程某再将游客的信息转发给湖北某旅行社,并向其支付团款4040元,自己从中获利600元。随后,湖北某旅行社以散客拼团的形式与昆明当地旅行社进行了对接,最终完成了整个云南旅游行程。
在对程某立案调查后,武汉市旅游委同时查明,“3680元的旅游卡”是程某的丈夫杨某对外销售的。据调查,这批“旅游卡”是杨某以个人名义,通过与其它公司或个人合作,以开展资源互换等形式来对外进行流转,卡上的金额真实有效,但是需随季节补交一定费用。
综合以上调查情况,武汉市旅游委认定程某、杨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武汉市旅游委责令程某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六百元,并处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要求杨某立即改正、处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在任何时候,游客报团参加旅游,请一定要选择正规的旅行社,并签订规范的旅游合同。本案中,游客在异地发生侵权纠纷,但却无法提供任何有价值的线索,导致管理部门初期调查困难重重,而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游客在报名参团时,一定要核实对方经办人员的信息和其单位的资质,一定要签订规范的旅游合同,尽量在每个环节留下相应的痕迹。同时在旅游过程中,如发现旅行社或导游人员有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情况,请随时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并及时拨打12301旅游投诉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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