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福建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报与设立、建设与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指出,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应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依托各设区市、县(区)或设区市内若干县域设立。凡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且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价值和鲜明的区域特色,传统文化存续状态良好,当地居民的文化认同感和参与保护的自觉性较高的区域均可申报。
《办法》要求,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政府应当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协调机制,成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制定落实保护办法和行动计划,保护原住居民权益,保持核心区域和重点场所的历史风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建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通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工程,促进记录成果广泛利用和社会共享;组织或委托开展与当地文化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有关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研究,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教学、交流等活动,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开展文化遗产观光游、体验游、休闲游和研学旅游等多种形式的旅游活动,鼓励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业工坊,带动农民就业增收。
《办法》明确,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内应当至少建设一个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每年至少组织举办一次有较大影响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性展示展演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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