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6日举行的福建省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第十三场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明确全省企业单位从2020年2月至6月,阶段性降低企业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最低缴纳费率降至不低于4.35%,预计可为全省企业单位降低缴费负担32亿元,有325400户企业受益。对企业单位已经缴交的2月份保费,由当地经办部门直接批量发起退回减征部分的保费,企业单位无需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进一步降低企业资金周转压力。
我省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在减征缴费的基础上叠加缓缴政策。即日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当地医保部门(厦门市由税务部门)申请缓缴,缓缴期限不超过疫情解除后3个月。缓缴期间暂不划拨个人账户,缓缴期间不收滞纳金。预计每月可缓收医保基金7亿元(含生育保险)。在减征缓缴期间,企业单位将继续做好职工医保缴费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义务,医保部门将做好个人权益记录,不影响参保职工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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